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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牟孟生与常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755号原告牟孟生,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常晓雷,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牟孟生常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孟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孟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牟孟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