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经事先通谋,自2014年4月开始,由被告人谢某某从同案人“阿彦”(另案处理)处获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代理账号(网址:80.222451.com,代理账号:qq111,密码:PP1234,安全密码11223)后,在上述代理账号中设置下级会员账号,提供并组织参赌人员通过该赌博网站会员账户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帮助结算及交接赌款。被告人谢某甲在被告人谢某某的指使下,将被告人谢某某设置的赌博网站会员帐号、密码交给参赌人员谢某乙、陈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多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还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东升村的家中自行收受参赌人员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均已被行政处罚)对“六合彩”外围码的投注并转投于该赌博网站。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共收受投注金额约人民币20余万元。同年6月26日,被告人谢某甲在其上述家中被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谢某甲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己、陈某某、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的证言及辨认、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信息、银行账户明细的拍照及辨认、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予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许 佳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文州(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身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