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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任永红与张芳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红,张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8号申请人任永红。被执行人张芳飞。申请人任永红与被执行人张芳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成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由张芳飞赔偿任永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1011.40元的70%即49707.98万元,剩余部分由原告任永红自己承担;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其妻子在家为患有肾积水的孩子治病,家中生活困难,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山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勤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