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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再字第14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原告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第三人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临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章某某申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临夏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凤霞代理审判员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