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与麻一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侠。委托代理人:张洪武,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一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麻一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詹智勇审 判 员 赖 骏人民陪审员 林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