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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春玲与张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玲,女,汉族,现住大埔县。被执行人张广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埔县。关于吴春玲与张广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张广泉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吴春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837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张广泉负担。申请执行人吴春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张广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广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华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