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费强华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强华,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费强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斜桥镇永合村砖桥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68********。委托代理人:吴国其。被告:孙超。委托代理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强华与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强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费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