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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费强华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强华,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费强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斜桥镇永合村砖桥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31968********。委托代理人:吴国其。被告:孙超。委托代理人:郑超,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强华与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费强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费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