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齐煌烽与彭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煌烽,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梅,女,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梁赤,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轲。再审申请人齐煌烽因与被申请人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煌烽申请再审称:齐煌烽给予彭梅的款项开始为投资款,后双方约定于2014年8月底归还,款项的性质从投资款变为无息借款。2万元已经是齐煌烽工作2年的收入,彭梅的收入水平比齐煌烽高,如果将款项认定为赠予不公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彭梅发表意见称:彭梅与齐煌烽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齐煌烽向彭梅汇款2万元是基于恋爱关系对彭梅经济、生活上的帮助。齐煌烽称案涉款项为借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款项实为赠予。现赠予已实际履行,齐煌烽不得任意撤销。请求驳回齐煌烽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齐煌烽向彭梅汇款期间两人为恋爱关系,即便彭梅作过归还款项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两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齐煌烽的收入水平与本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没有必然联系。齐煌烽不能举证证实与彭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齐煌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煌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