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燕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发,朱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985号申请执行人罗燕发。委托代理人王仁蔚,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璇,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旭。申请人罗燕发与被执行人朱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医疗费30000元;二、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三、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误工费11601.08元;四、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护理费4410.33元;五、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残疾赔偿金85307元;六、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七、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鉴定费840元;八、被告朱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燕发交通费300元;九、驳回原告罗燕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朱旭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燕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荣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