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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玉林与林学谋、林业伟、陈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14号原告郑玉林,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学谋,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业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兴龙,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原告郑玉林与被告林学谋、林业伟、陈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玉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学谋、林业伟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X字第XX**号)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学谋、林业伟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XXXX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X字第XX**号)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郑某某、谢某某用于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XX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X字第XX**号)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三、冻结担保人谢某某用于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即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XXD**号)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慧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梁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