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胡文胜、金淑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胡文胜,金淑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482号原告:李彩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相业、蓝先锋,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被告:胡文胜。被告:金淑美。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胡文胜、金淑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胡文胜、金淑美支付原告李彩霞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彩霞的委托代理人蓝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文胜、金淑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原有合作关系,后原告退出了合作关系。2014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胡文胜欠原告退出合作款1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支付款项的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还款逾期后,被告胡文胜于2014年12月29日在原欠条的基础上明确载明“尚欠本金140000元,利息16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文胜、金淑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彩霞欠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被告胡文胜、金淑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