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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项伯璜与马建军、马建宏、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伯璜,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马建宏,马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项伯璜。委托代理人项伯辉(特别授权),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投资人葛兆云。被告马建宏。被告马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项伯璜与被告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马建宏、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项伯璜以起诉时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马建宏、马建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项伯璜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马建宏、马建军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伯璜撤回对被告如皋市银燕塑料包装材料厂、马建宏、马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项伯璜承担。审 判 长  储祥源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