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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小辉。委托代理人:王海兵。被告:夏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