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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公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系个体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兆琼、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至三纬之间二马路梦想睡吧对面,与被害人谢某某因行车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右侧腹部扎伤,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谢某某右腹部外伤致小肠破裂伴肠内容物溢出,须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经协商,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人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韩某甲、范某某、田某某、韩某乙、伊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