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830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某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愿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再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