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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袁秀英诉毛建华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英,毛建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袁秀英,女,汉族,住芳草湖。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建华,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英与被告毛建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英撤回对被告毛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94.4元由原告袁秀英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