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袁秀英诉毛建华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英,毛建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袁秀英,女,汉族,住芳草湖。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建华,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英与被告毛建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英撤回对被告毛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94.4元由原告袁秀英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