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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个体运输户,住固始县。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2015年4月1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文盲,个体运输户,住固始县。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2015年4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某甲,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个体运输户,住固始县。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2015年4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义生、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段刚、被告人陆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乃菊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312国道固始县公路局胡族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正常执法中,将几辆超载的拉沙货运车辆依法暂押在超限站停车场内,被扣押货车司机拒不接受处罚。晚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拉沙车(豫P2C3**)因严重超载被扣,孙某某赶到胡族超限检测站后,想强行推开伸缩门将车开出,被工作人员制止。随后与在场值班的固始县公路局副局长王某某和其他执法人员争吵。晚19时许,刘某甲驾驶的皖KH33**车,因超载被卸货后往外开,被告人孙某某借口公路局执法不公,上前将该车在院内拦停,并将超限站的电动伸缩门拉住。被告人陆某甲也上去帮孙某某一起将大门拉住。后孙某某将该车钥匙拔掉。随后,孙某某在门外大声讲:“去把阳关的三十多辆车都叫来,把超限站大门堵住,把312国道堵住,堵他个三天三夜,叫县委书记来处理”。在场的沙场老板、其他车主和司机情绪激动,积极响应,用手机联系自家的车到超限站来。被告人张某甲等多人在陆某甲联系下将空车开到超限站,停在超限站大门口和检测车道西出口处。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等人在超限站门口用语言威胁、围堵固始县公路局副局长王某某、肖某某及路政大队长刘某乙,造成胡族超限检测站从当日19时至次日凌晨2时长达五六个小时无法正常进行超限检测工作。晚上21时许,在向超限站及其领导施压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陆某甲、张某甲等人煽动在场的其他人员到312国道上拦车,随后在场的二三十人就走到国道中间。张某甲带头将一辆由西向东的拉树车(豫S619**,车主董某、董某某)拦停在国道中间,并坐在该车左前轮下面。此时,胡族派出所民警劝张某甲起来别堵路,张某甲拒不服从劝阻。接着孙某某带头又拦停了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蓝色半挂货车,陆某甲等人跟在其后。此时国道被彻底堵死,被堵车辆长达五公里,被堵车辆千余辆。晚23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甲劝开后,开始疏导交通,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国道才被完全疏通。被告人孙某某、陆某甲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312国道固始县胡族超限站长时间无法工作,聚众阻塞交通,致使312国道长时间无法通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陆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义生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某不属于首要分子,应属于积极参加者;2、路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原因;3、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且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段刚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甲系本案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2、张某甲未参与实施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行为,只应对实际参与的行为负责;3、本案未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后果;4、受害单位对于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且适用缓刑。被告人陆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乃菊的辩护意见是:1、从案件起因看,超限站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执法,以罚代管的背景;2、被告人陆某甲不属于首要分子,只是积极参加者;3、被告人陆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陆某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5、被告人陆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甲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牌号为豫P2C3**拉沙车,被固始县胡族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胡族超限站)工作人员扣押,孙某某赶到胡族超限站后,欲强行将车开出,被工作人员制止,后孙某某与在该站值班的固始县公路局副局长王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晚19时许,刘某甲驾驶的皖KH33**车,因超载被卸货后从胡族超限站开出时,孙某某以工作人员执法不公为由,上前将该车拦停在院内,拔掉该车钥匙,并伙同被告人陆某甲将胡族超限站的电动伸缩门拉住。随后,孙某某在门外大声讲:“去把阳关的三十多辆车都叫来,把超限站大门堵住,把312国道堵住,堵他个三天三夜,叫县委书记来处理”。陆某甲积极响应,用手机联系多名司机,让他们将车开到胡族超限站来。被告人张某甲得知情况后也赶到胡族超限站。晚20时许,孙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胡族超限站门口用语言威胁、围堵固始县公路局副局长王某某、肖某某及路政大队长刘某乙,造成胡族超限站从当日19时许至23时许无法正常进行超限检测工作。晚上21时许,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等在向超限站工作人员施压无果的情况下,煽动在场的其他人员到胡族超限站门前312国道上拦车,由张某甲将一辆由西向东的拉树车(豫S619**)拦停在国道中间,接着孙某某拦停了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蓝色半挂货车,造成312国道交通中断,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固始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甲劝开后,开始疏导交通,晚23时许才恢复正常通行。案发后,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孙某某、陆某甲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固始县公路局出具的情况汇报一份,证实张某甲等人阻挡超限站大门及拦截国道上行驶车辆致312国道拥堵近3个小时的事情经过。(二)固始县交通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王某某为公路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三)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及现场公路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胡族超限站及执法人员执法的合法性。(四)通话记录,证实陆某甲联系潘某某、盛某某、刘某丙等人到超限站去的事实,与陆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五)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该案受案、立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六)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七)抓获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某、陆某甲到案过程。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丙证言,2015年4月10日晚上,大概将近8点的时候,陆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把沙卸掉,把车开到超限站来,我就说好。然后张某甲和毛某某他俩就坐我的卡车,我们三个一起到了胡族超限站。到超限站后,我看见陆某甲在那,我去到问他咋回事,他说先等一会。我的卡车停在超限站西门口312国道路边,还有几辆拉沙卡车也停在那,有的还把312国道堵住一小半。孙某某的车被扣了,他在现场比较激动,他带头推超限站的伸缩门、上国道拦车等;张某甲积极参与到国道拦车。当时孙某某叫的最凶,我这些人都跟着积极响应起哄,大概晚上9点多的时候一辆拉树的卡车从胡族往固始方向去走到胡族超限站的时候,沙场来的这些人就问超限站的工作人员这辆拉树的车超重、超高、又超宽咋不管,然后一些人就走到路上,有的人站在路中间,有的人站在拉树卡车车头前面,其中张某甲靠在拉树卡车的左方向胎上,我自己也到路上来回走动参与拦车了。这就造成了路被堵住了,很多车辆被堵在超限站附近的路上无法通行。312国道被堵了两个小时左右,大车基本上没法动,只有小车只能慢慢的挪动。夜里11点左右警察现场传唤张某甲,要用警车把他带离的时候我上去拦警车不让带,后来我也被警察现场传唤来了。(二)证人刘某丁证言,2015年4月10日晚19时许,听说胡族超限站对沙车进行检查,于是我就坐周某某的小轿车到超限站看看。我去到后,发现有约20多人在检查站门口,他们大部分都是本地拉沙车的车主,我发现在超限站内被扣了大约8辆车,都是拉沙车,其中有一辆392的前四后八轮,好像是老孙的车,当时他也在场。大约半小时后有一辆黑色小轿车要进胡族超限站,我们这一伙20多人就拦住小轿车不让他往里进,听说是王局长的车,然后有人就问:我们这前四后八的拉沙车以后怎么跑。小轿车里面的领导下来后,都将我们叫到院子里面了。王局长当时讲:“216省道已经被你们这些超载的拉沙车轧坏了,你们这些车不能再拉超了,要和淮滨县的车一样,拉平车,不超吨。”大家都在那里七嘴八舌的说:你们不叫我们超载了,我们就挣不到钱了,我们以后的日子还怎么过。老孙当时就对局长说:那路不是我们压坏的,是216修的不达标。我当时也在那反驳局长,我说312我们都没有压坏,为什么216都压坏了,意思是路修的不好。这时候有一辆拉石子的前四后八的重型车拉了满车的石子进到超限站内将石子卸掉,那辆车卸掉石子后就想掉头出去,我就听到有人喊,不能让那个车走,那个车是局长的车,它都可以拉超为什么我们不行。我们感觉到非常不公平,非常气愤,于是我就打电话让我沙车司机将车开到检测站门口过磅,不一会我的车和我老表的车空车来了,我就指挥将车停放到检测站出口处,在我们车来之前和之后有五辆空车也来检测站了,有的停放在检测站门口,有的停放在检测站出口处,这样检测站就无法正常工作了。在人群中有人说,不让我们超载,我们看看312国道上有没有其他超载的了。这个时候来了一辆拉树的货车,装的又高又宽,有人要把这辆拉树的车给拦下来。约晚上8时许,张某甲就跑到那辆拉树的车前将车拦下后就躺在车左前轮处,不让其走,非让其过磅。在拉树车的后面有一辆大货车,我们中间有几个人就拦下了这辆车,都要求其过磅,看他们是否超载。就在这个时候312国道的车辆就被堵了下来,随着车辆越来越多,约晚上9时312国道已经基本被堵死了,大约晚上12时312国道才基本畅通。(三)证人董某某证言,2015年4月10日晚上我和我堂哥董某一块开着我家的运输车拉树从淮滨往固始三河尖乡去,大约晚上9点多走到312国道胡族超限检测站,我看见那超限站门口和312国道上站了很多人,其中站在最前面的一个男的摆手示意我停下,嘴里嗷嗷叫,我就停下来了。然后我看其他车可以走,我就又把车慢慢往前开大约三、四米的时候,那个站在最前面的那个男的突然故意倒在我车的左前轮胎前面,我立即把车停在312国道中间,再也没法走了,那个人顺势坐在我车前面的地上,背靠在我车的左前轮胎上。这时候站在超限站门口和312国道上的那些人都围上来了,有的人给那个坐在我车前的那个男的鼓掌,有的人在那大喊大叫,还有的在路上走来走去,超限站的工作人员也在旁边看见了。大约几分钟后一辆拉石子的车跟我同向行驶,又上去几个人把这两车也拦住了,造成了312国道被堵住了,刚开始小车还能慢慢过去,大约半个小时就完全堵死了,小车也过不去了。堵了大约一个多小时以后,大批警察去了之后,才把他带开。然后我车就慢慢往前开走了。(四)证人王某某证言,4月10日上午我到达超限站后就开始安排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对过往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当天下午6时许,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查处了一辆豫P2C3**拉沙车,经过检测该车超载百分之四十九,工作人员就要求该车司机将车停到检测站的院内,司机随后将车开进院内,工作人员就要求该车车主将超载的部分卸掉,但是该车司机不同意,并打电话让车老板孙某某过来,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后,孙某某带了十几个人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孙某某就对着工作人员说:“我是沙场老板,我的沙场等着用车,你们把车放出来,不然我们就把门推开,车开出来。”说着孙某某就要去推超限站的伸缩大门,接着我们的工作人员就过去了,阻止他们,不让孙某某等人开门,孙某某看我们人多,也没有敢强行推门,接着孙某某就站在大门口叫骂。晚上7点钟左右,不知道谁叫来了几辆拉沙车,来了之后直接停在检测站的西边车道内,造成检测站内无法工作。现场聚集的司机大约40人,胡族派出所的干警来到现场后,对现场的司机和沙场老板进行劝阻,但是根本没有人听,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一直在劝阻,防止发生群体性斗殴事件。晚上8点钟左右,我和我们副局长肖某某、路政大队的刘某乙从外面回来准备将车开进院内,这时司机张某甲就上前将我们的车拦住,接着站在旁边的十几个人也围了过来了,不让我们的车进去,张某甲和孙某某就用手机对我们每一个人进行拍照,并进行语言威胁。我们看车子开不进去,就都下车了,我们刚下车,他们这些人就围堵我们,这时胡族派出所的警察就过来把这些围堵我们的劝开了,我们进入院内后,这些人也跟着进入院内,在院内这些人围着我们几个,大约僵持了半小时后,这些人看我们没有放车的意识,人群中有人还说了一声“不放车,我们去堵国道。”当时我们也没有在意,9点钟左右的时候,现场的工作人员就反映有人把312国道堵了,接着我就向上级反映司机堵路情况,随后我们几人赶到院内观察,看见张某甲将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拉树车拦停了,他坐在地上抱着车子的左前轮,造成后面的车辆无法行驶,后来后面的车辆从左车道绕过来,这些司机看见后,就都走到车道上,将左车道也给堵住了,不知道谁给张某甲拿了一床被子,张某甲裹着被子躺在拉树车的车轮下。这时312国道被他们这些司机堵住了,过往的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堵车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40分左右,在警察的劝解下,这些司机才从路上撤走,大约用了一个小时的时间,路上的车辆才疏通完。12点钟左右的时候,我们都在路上疏通交通的时候,孙某某带人强行将超限站西边的伸缩大门推开,将我们暂扣的豫P2C3**拉沙车强行开走。晚上12点30分左右我们才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他们是9点钟左右开始堵的312国道,一直到11点40左右才恢复正常。(五)证人周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戊、潘某某、陆某乙、李某乙、盛某某、陈某甲、刘某甲、董某、陈某乙、舒某某、杨某某、丁某、陶某某、刘某乙、陈某丙、徐某甲、陆某丙、汤某某、姜某某、李某丙、毛某某、张某丙、刘某庚、荣某某、吴某、汪某某、徐某乙证言,证言内容能互相印证,证实胡族超限站及312国道被堵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10日晚上6点多,我接到我司机老陈电话讲车叫胡族超限站给扣了,我就给李大红打电话叫他和我一起到超限站去看看。到站里,我看见我的拉沙车和几辆其他拉沙车停在超限站院子里,院子里都停满了,车里都装满沙。院子里站的有几十人,有超限站的工作人员也有拉沙车的司机。我们当时问超限站的工作人员我们的拉沙车怎么处理,他们讲一会局长来找局长处理,没一会来了一辆黑色轿车,我听旁边人讲是局长坐的车,这时从车里下来一个人,我就上前用手拍了一下车的引擎盖,讲:“这车是外地牌照,局长不应该坐这辆车的”。那个下车人就讲:“这时我自己的车,你再拍,我让你不好过。”后来我就讲:“我们都坐到车门旁边,叫局长下不了车,把车都开过来给小车堵住”,后来我叫他们给拉走了。再后来从车里下来一个人,可能就是他们讲的局长,他讲有事到后面处理,然后我们就和他一起到后面去了。局长当时讲,“216省道已经叫压坏了,你们这些车不能在拉超了,要和淮滨县的车一样,拉平车,不超吨。”这个时候我们这些人中就有人在叫唤讲:“那是不可能的,我们肯定是要超”、“你们超限站建到我们胡族来,没给我们带来好处,还治我们”等一些话,具体是谁讲的这些话,我就不清楚了。这个时候局长就讲,“路就是叫你们这三十多辆车压坏的,这次专治你们这些拉沙车的。”我当时讲路不是车压坏的,是修的不行。再后来我们就到超限站的大门口了,我们在大门口站了一会,我听见院外有人喊:“你们看,他们内部车都出来了,去把他拦住”。我听到叫喊,就往院里看,我看见超限站有一辆空车往外开,我这就上去拉超限站大门,不让这辆车出来,超限站大门是电动门,我当时想将电动门推开,后想不对,我是来堵他门的,就又去拉电动门,将电动门给拉住。我后来听别人讲这辆车拉了一满车石子被拦到超限站院子里,将石子卸掉后就往外跑。我在拉超限站大门的时候,陆元元也来帮我拉大门,当时陆元元跟我讲:“我们不能让这个车走,要找局长要个说法”。我将大门拉住后就先到这辆车前面跟这个车司机讲“你不能走”。然后就来到外大声讲:“去把阳关的三十多辆车都叫来,把超限站大门堵住,把312国道堵住,堵他个三天三夜,叫县委书记来处理”。我在讲这话时,旁边有不少人同意我这样做,也在嗷嗷叫,讲:“管斗”、“就这俏吧”、“可以”什么的。大约是晚上8点左右,陆续从我们阳关方向来了有6、7辆拉沙的前四后八轮货车,其中有4、5辆车就将超限站出口给堵住了,堵住出口就等于将超限站大门给堵住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超限站没法工作,大门一堵,里面的车出不来,外面的车也进不去,超限站的工作自然就停了,事实上我们将超限站出口堵住后,超限站工作就停了;还有两辆车停在312国道北侧,车停这的目的是堵312国道的,开始没有将路堵死,大约到晚上9点左右,312国道被彻底堵死了,是因为张某甲坐在312国道上将一辆从西往东去的拉树的小型货车给堵住了,当时才将312国道彻底堵死。(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我和其他人合伙买的卡车搞沙、石运输。以往我们在县交通执法部门按月缴纳几百元的罚款后,可以保证在一个月内出现超载不被交通执法部门二次处罚,这种形式我们俗称“月票”。昨天上午胡族超限站的执法人员告诉我们,从今天开始不管有没有交过月票都不允许再超载了,如果发现有车辆超载,就按每超载一吨罚款一千元并扣车一周来处理。我们这些搞沙、石运输的车子基本都是贷款买的,每月还要还贷款,如果不让我们超载就赚不到钱。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我们这些搞运输的都不能接受。昨天晚上我和同是运输司机的刘某丙在阳关沙场吃晚饭,他跟我说有一个交通局领导的沙车被胡族超限站了,但是只是让他把货卸载了没有扣车,超限站准备把这辆车放行的时候被在场的其他沙车司机给堵住了,他跟我说我们也去看看,随后我和沙场的铲车司机就坐着刘某丙的沙车来到胡族超限站,他把车子停在超限站西边过磅检测点的出口位置,当时我记得过磅检测点的出口已经有其他沙车停在那了,具体是哪些车我没有注意。在过磅检测点的磅房门口聚集了十几个沙车司机和老板,公路局的一个副局长也在场,我们就质问那个副局长为什么个别车辆可以超载我们却不可以,那个副局长给的说法是,我们这些拉沙车把216省道都轧坏了,以后抓到超载车辆就按规定严格处理。大概9点20分左右,我跑到312国道路中间直接就睡在路上,正好把一辆自西向东拉树的大卡车给拦住了,我躺倒这辆车的左前轮下面,其他在场的司机看见我睡在312国道路中间后,就都过来站在我周围,当时我身边聚集大概二十多人,我们这些人都在路中间,跟在场的工作人员理论。我当时睡在胡族超限站门口的312国道路中间正好把一辆自东向西拉树的卡车和一辆拉珍珠岩的卡车给堵住了,312国道东西方向过往车辆随即被堵住了,就这样一直僵持到晚上11点的时候我才听从现场警察的劝告从地上起来,这时在场的交警开始疏导交通,312国道才恢复通行。(三)陆某甲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10日晚上,孙某某的沙车司机老陈到我父亲陆明红的沙场来拉沙,他告诉我讲今天胡族超限站在治理拉沙车超载,因为我也有沙车而且我父亲开的有沙场,我担心超限站治理沙场超载会影响到我及我父亲的利益。所以我决定去超限站看看,了解一下超限站是怎么治理拉沙车超载的,我和潘小喜子开车到超限站的时候,应该是在晚上6多,我到的时候孙某某的沙车已经被超限站扣到院子里了,超限站院子里停了好几辆拉沙车。我刚准备进站问是怎么回事,我看见孙某某刚进超限站院内,嘴里骂到:“妈的个逼,拉沙车利润这么薄,一车只挣六、七十元钱,可让老百姓生活了”之类的话。没一会来了一辆黑色轿车,我听旁边人讲是局长坐的车,孙某某上去和车里一姓王的领导理论。没过一会,我听见院外有人喊:“内部车都出来了,去把他拦住”。当时场面很乱,具体是谁喊的我不清楚。我听到喊声,就往院里看,我看见超限站里有一辆空车往外开,孙某某这时就上去拉超限站的大门,他开始将大门推开,接着又将大门拉住,我当时也上去和孙某某一起去将大门拉住,不让这辆车出来,超限站大门是电动门。我当时还跟孙某某讲:“我们不能让这个车走,要找局长要个说法”。孙某某和我将大门拉住后他就到这辆车前面跟司机讲:“你不能走”,还将车钥匙给拔掉了。然后孙某某就来到大门外大声讲:“去把阳关的三十多辆车都叫来,把超限站大门堵住,把312国道堵住,堵他个三天三夜,叫县委书记来处理”,我当时听到这话就在一边积极响应,就用我手机分别给刘某戊、刘某丙、魏海龙他三个打电话,我当时在电话里跟他们讲叫他们把沙车里的沙都卸掉,开空车来超限站,将超限站大门给堵住。过半个小时,大约是在晚上8点左右,刘某戊、刘某丙、魏海龙三个就将自己的拉沙车开到超限站,刘某戊、刘某丙他俩直接将车开到超限站西出口处停在那,魏海龙将车开到超限站对面西出口加油站里停着,后来又来几辆空车和刘某戊、刘某丙的沙车一起将超限站西出口给堵死了,堵住西出口就等于将超限站工作停了;还有两辆运沙车停在312国道北侧,具体是谁的车我就不清楚了,车停在这的目的是堵312国道的,开始没有将路堵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来往的车辆通行不便,我们这样做最终目的就是让上面领导来处理我们的事,迫使超限站不再治理我们沙车超载了。后来我们还上312国道先后拦停两辆货车,这两辆货车都是312国道由西向东,因为我们当时看只将超限站西出口堵住,虽然迫使超限站工作停了,但还是没有引起领导重视,还是没有人来解决我们的事。于是我、孙某某、张某甲我们几个就叫唤上国道上去拦车,把国道给堵住,然后我们这些车老板和司机二、三十个就上到312国道上,有的站在国道中间,有的站在国道边上,张某甲站在我们这群人的最西边,没一会正好一辆拉树车过来了,这辆拉树车明显超宽、超高了,这个时候张某甲就第一个冲到国道上去拦这辆拉树车,当时跟张某甲身后去拦车的有一、二十人,我也跟在后面。张某甲将车拦停后,就躺倒在货车右前轮处,背靠轮胎。我们这些跟在后面的人在国道上来回走动,没过一会,又有一辆蓝色半挂货车还是要从这辆拉树车的旁边绕过去,孙某某把这辆车拦死了,我和潘小喜子还有其他人也上去拦这辆车了,这样312国道就被堵死了。四、视听资料胡族超限站的现场监控视频及在场民警手持摄像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陆某甲、张某甲堵胡族超限站大门、堵检测车道、围堵工作人员以及阻塞312国道的情况。另有固始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佐证,证实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胡族超限站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国道312线交通堵塞,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中起策划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陆某甲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属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陆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陆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陆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继武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新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