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那拉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那拉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75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月琴,女。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那拉图,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那拉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准确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浩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乌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