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郭小军与崔焕军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军,崔焕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郭小军(曾用名郭晓军),1959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崔焕军(曾用名崔焕君),196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小军与被告崔焕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郭小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