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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郭小军与崔焕军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军,崔焕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郭小军(曾用名郭晓军),1959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崔焕军(曾用名崔焕君),196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小军与被告崔焕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郭小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