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修淼与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修淼,陈红艳,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马某某,陈亚伟,陈瑞苗,陈某甲,陈某乙,陈普选,靳冬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修淼,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沁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负责人孙德忠,该社主任,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伟,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苗,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1999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原审被告陈普选,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住沁阳市。原审被告靳冬青,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沁阳市。上诉人陈修淼、陈红艳与被上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马某某、陈亚伟、陈瑞苗、陈某甲、陈某乙,原审被告陈普选、靳冬青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以下简称:西万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陈修淼、陈红艳不服,于2015年5月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修淼、陈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圈,被上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的负责人孙德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玲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某某、陈亚伟、陈瑞苗、陈某甲、陈某乙、原审被告陈普选、靳冬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文宇审判员 刘成功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