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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新区中华园业主委员会与尹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新区中华园业主委员会,尹丽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744号原告沈阳市浑南新区中华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中华园小区。负责人吴奂涛,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尹丽春,女,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市浑南新区中华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尹丽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浑南新区中华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浑南新区中华园业主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五年九���八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