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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银诉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王银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法定代表人康彦民,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诉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死亡,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