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9号原告武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