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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9号原告武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