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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禹正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张绍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000元;承担受理费25元,另承担执行费5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汇执字第818号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良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