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禹正华,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张绍林,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000元;承担受理费25元,另承担执行费5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汇执字第818号禹正华申请执行张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良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