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程铖与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铖,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402号原告程铖,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被告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都海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磊,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原告程铖诉被告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铖诉称:原告系被告处干部,于被告间存在人事关系。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医疗报销待遇,且被告未按机关干部待遇向原告支付无住房补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医疗费合计6292.12元;2、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3、支付原告1993年3月至2015年6月无住房补贴99万元。本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原被告间系人事关系,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办理社会保险及支付无住房补贴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