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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峰申请执行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1年12月出生,天津市人。被执行人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人社厅。王峰与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由被执行人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申请人王峰至少十万元直到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拉萨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城执字第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运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