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施某,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农民。上诉人施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上诉人施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退还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夏冰代理审判员 何 海代理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