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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施某,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农民。上诉人施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上诉人施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退还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夏冰代理审判员  何 海代理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