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赵××,2015年9月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赵××(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白晶野,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2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