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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赵××,2015年9月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赵××(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白晶野,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2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