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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志辉与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郝志辉,郝汉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明信,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志辉。原审第三人郝汉民。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庭审后,上诉人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郝志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上诉人据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定州市北城区唐城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丽芳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葛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