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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解子利与黄聿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子利,黄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解子利,农民。被执行人黄聿凯,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子利与被执行人黄聿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交纳了该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卓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