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9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冯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冯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36-2号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佳,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某、高某名下3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某、高某名下3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