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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敬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