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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尤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