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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世剑与周宏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朱世剑,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20。被告:周宏铭,男,台湾居民,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台湾身份证号码:×××6135。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剑诉被告周宏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剑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世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颖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