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与烟台嘉禾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烟台嘉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初字第5号原告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0号503室。法定代表人:李春来,经理。被告烟台嘉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4-7小区。法定代表人:吕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嘉禾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北斗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