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小寅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黄小寅,男,壮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良川,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珂娇,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黄小寅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小寅于2015年9月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黄小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