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继林与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林,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赵继林,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明坤,德阳市罗江县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惠琼,曾用名谢恩琼,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妻。委托代理人代洪荣,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莎莎,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女。被告曲若熙,女,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女。法定代理人罗春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曲若熙之母。被告曲昌礼,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系死者之父。委托代理人周亮,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继林与被告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继林及委托代理人黄明坤,被告谢惠琼的委托代理人代洪荣、被告曲昌礼的委托代理人周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莎莎、被告曲若熙及法定代理人罗春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继林诉称,被告谢惠琼之夫(已死亡)承包罗江县万安镇梨儿园小区,在原告处购买铝合金窗子、扶手等共计货款26155元,一直未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61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惠琼答辩称,我与死者曲世林结婚时间是2013年,而梨儿园小区于2011年就建完了,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我也不清楚曲世林承包的梨儿园小区是否承包款已经清结。该案所谓的材料款,是否已经支付了一部分也不清楚。被告曲昌礼答辩称,请法院核实货款金额。被告曲莎莎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曲若熙及法定代理人罗春兰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死者曲世林在原告赵继林处购买铝合金窗子、扶手,2014年1月19日死者曲世林向原告赵继林出具欠条1张,载明:“2013年1月15日,曲世林欠赵继林的铝合金窗子、扶手款共26155元。”之后死者曲世林一直未付。原告赵继林,遂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庭审中还查明,2015年7月16日曲世林因死亡被注销户口。被告谢惠琼与死者曲世林于2013年6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曲莎莎系死者曲世林之女。被告曲若熙系死者曲世林和被告曲若熙法定代理人罗春兰之女。被告曲昌礼系死者曲世林之父。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谢惠琼户籍证明复印件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被告曲莎莎户籍证明复印件,被告曲若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婴儿登记证明复印件及死者曲世林和罗春兰离婚证复印件,被告曲昌礼户籍证明复印件,欠条1张,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林与死者曲世林之间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死者曲世林应及时支付原告赵继林货款。由于曲世林已死亡,故死者曲世林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曲世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故原告赵继林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仅在死者曲世林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死者曲世林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赵继林支付货款26155元。驳回原告赵继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被告谢惠琼、曲莎莎、曲若熙、曲昌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