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徐某某,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沈果文,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涂某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王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对涂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