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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了解不深,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现分居两年,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双方感情,以致引发争吵。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互相帮助扶持,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侯 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