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铁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家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铁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明,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襄铁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家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家明在宜昌东火车站售票厅大门右侧处,盗窃旅客陈某峰联想E49A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800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其后销赃得款800元。2.2015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家明在宜昌东火车站售票厅大门右侧处,趁旅客袁某睡觉之机将袁的电脑包盗走,内装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959.2元;毒蛛鼠标1个,价值48元。后陈家明被民警抓获,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陈家明盗窃作案2次,价值共计480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某峰、袁某的陈述,有证人黎某平的证言、辨认笔录,有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有赃物照片、视频资料,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家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家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田发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