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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为亲表兄妹,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舒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