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刘士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赵永刚,农民。被告:刘士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刚与被告刘士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571元,由原告赵永刚负担。审判员侯重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韩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