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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云霜与天津市金昱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霜,天津市金昱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013号原告李云霜。被告天津市金昱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康居园城市之光1-1104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明,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跃东,天津市金昱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霜诉被告天津市金昱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云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云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