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艳丽与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丽,潼关县金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黄艳丽,女,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城关镇管南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0522197605204024。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法定代表人刘仲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艳丽与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潼劳仲裁字〔2015〕0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应给付黄艳丽经济补偿金144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0元。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已自觉给付了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完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5〕0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