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涅与邹平大福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邹平大福源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张涅,农民。被告邹平大福源超市。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2路。原告张涅与被告邹平大福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2015年9月8日,原告张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大福源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珊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