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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涅与邹平大福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邹平大福源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张涅,农民。被告邹平大福源超市。住所地:邹平县城黄山2路。原告张涅与被告邹平大福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2015年9月8日,原告张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大福源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珊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