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磊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磊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099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2015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勇、汪明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宗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磊及其辩护人吴勇、汪明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云岩区某某医院美沙酮门诊二楼陶磊办公室内搜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三瓶,共计净重1617.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1617.5克毒品为美沙酮。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陶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陶磊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陶磊辩称,持有美沙酮是事实,但是不知道是否非法,我的行为是违纪违规,不应该是非法持有毒品,应该是工作失职。被告人陶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陶磊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陶磊是美沙酮门诊医务工作人员,其接触和管理美沙酮具有合理性,陶磊所在医院管理上不完善,混乱,导致美沙酮工作人员实际履行的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医院制度等规定的工作职责不一致;陶磊的行为只是对医院管理制度的违反,并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被告人只是为了方便病人服用美沙酮而改变了美沙酮在门诊中的具体位置,并不具有持有美沙酮的故意;本案中,美沙酮仍在门诊的范围内,并不在陶磊的完全控制之下。综上,被告人陶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磊系贵阳市云岩区某某医院美沙酮门诊聘用医务人员,从事心理咨询,数据录入工作。无处方及发药权。2015年2月6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陶磊在本市云岩区某某医院美沙酮门诊二楼的办公室内搜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三瓶共计1617.5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美沙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陶磊的户籍证明,证明身份情况。二、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三、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陶磊交代,其非法持有的美沙酮是从其工作单位一名叫”李某某”的主任处所得和自己利用工作之便积攒的,我队立即组织民警对”李某某”进行抓捕,未果。四、搜查笔录,证明2015年2月6日晚2时10分,侦查人员在陶磊办公室抽屉内搜出三瓶美沙酮疑似物,两瓶550ml农夫山泉包装,一瓶500ml恒大冰泉包装。五、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扣押笔录,证明当场收缴毒品美沙酮净重共计1617.5克。六、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戒毒用麻醉药品”美沙酮”管理规定,美沙酮使用登记、出入库管理制度,数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咨询人员工作职责,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护士长工作职责,科主任职责,证明医院对美沙酮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陶磊无保管、发还美沙酮的职责。七、罗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陶磊是医院的合同工,工作地点为美沙酮门诊二楼信息录入室(VCT室),负责数据和电脑方面的录入、维护,并不接触美沙酮。八、罗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陶磊在美沙酮门诊是数据录入员,负责数据录入和传送,管理上传处方等,按工作流程,陶磊接触不到美沙酮。九、被告人陶磊供述,内容为:陶磊非法持有美沙酮,两瓶农夫山泉包装,一瓶恒大冰泉包装,有病人需要带回家喝,陶磊利用职务之便,在下班的时候,将盛装美沙酮的塑料桶内剩余的美沙酮收集了一瓶,从门诊的李某某主任处拿了两瓶美沙酮。十、毒品检验报告,证明所收缴的毒品为美沙酮。十一、照片,内容为陶磊办公室。十二、李某某供述,内容为:拿了两瓶美沙酮给陶磊。被告人陶磊的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陶磊在医院美沙酮的工作不仅仅是数据录入工作;二、两份调查笔录,证明罗某某在门诊并不了解陶磊的实际工作,卓某某的笔录证明平常持有美沙酮库房的钥匙,在工作中可以接触美沙酮;三、报纸一份,证明有相同案件在法院有判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陶磊是医院美沙酮门诊医务工作人员,其接触和管理美沙酮具有合理性,所在医院管理上不完善,混乱,导致美沙酮工作人员实际履行的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医院制度等规定的工作职责不一致;陶磊的行为只是对医院管理制度的违反,并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被告人只是为了方便病人服用美沙酮而改变了美沙酮在门诊中的具体位置,并不具有持有美沙酮的故意;本案中,美沙酮仍在门诊的范围内,并不在陶磊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陶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磊在该医院工作期间,并无保管、发还美沙酮的职责,本案查获的毒品美沙酮均是被告人陶磊私自收藏。故辩护人所提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身为美沙酮门诊的医务工作人员,其明知美沙酮属于毒品,仍将美沙酮1617.5克放置于其办公室抽屉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琼琼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