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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冯建刚,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杨洋,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城南大街与鹿谷街西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牛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