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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组织机构代码:68073351-4.负责人朱伟夫,行长。被执行人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暂定舟山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曦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东方花苑10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