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郑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郑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5871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荣达馨园1号楼1门102车库。法定代表人刘洪玉,总经理。代理人刘洪玉,公司经理。被告郑春玲。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限公司诉被告郑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