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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宝石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石,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石。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2014)蓟民二初字第170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且公司财产在高院起诉,短期无果,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32210元,受理费1472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7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